目前,在我国教育界开展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教育改革”的热烈讨论中,观点纷陈,仁智互见。不论这些看法是水乳交融,还是针锋相对,都侧重于从教育与社会的横向联系上来探讨教育如何适应市场经济这一问题,因而也就依次相应地划出哪级哪类教育能否“引进”市场机制,哪级哪类教育能否“进入”市场,哪级哪类教育能否受到市场的调节……。本文仅就学校教育内部是否存在商品交换关系问题陈述管窥之见,并望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以师生互为主体的教育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商品交换关系,这种关系不只局限于特定的某级某类教育之中,如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等,而且涵盖着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所有各级各类教育。在这种交换关系中,交换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抑或是学校与家庭,而交换的客体则是知识、技能,因而知识、技能是商品。这里的知识、技能是指在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的,不仅指对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直接有用的知识是商品,而且那些与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没有直接作用的知识也是商品。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传授知识,出让自己的劳动力而获得报偿一-工资,从而完成学校教育内部的商品交换。作为商品的知识在教师一方已融合到教师的头脑之中构成了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是一种独特的生产活动,它不是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而是从事劳动力的生产,学校是生产劳动力的“工厂”,教育过程即是劳动力价值增值的过程。教育既然是一个过程,那么劳动力价值的增值就不可能-次完成,而要通过不同的阶段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教育便成为生产劳动力的不同“车间”,从而形成了劳动力的“生产线”或流水作业线。作为前几道工序的基础教育则承担了基础性的工作,它所生产的产品是“半成品”。而作为终结性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则从事的是终结性的工作,它们所生产的产品是“成品”。这里,生产“半成品”的基础教育和生产“成品”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应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它们都是这个生产线上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各类教育中教师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都同样凝结在其所生产的商品-一学生的劳动力之中。因此,所有各级各类教育在师与生之间或者说在学校与家庭之间都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而不是说某级某类教育存在、某级某类教育不存在这种关系。
既然所有各级各类教育内部都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那么在这种交换过程中就必然受到价值规律的制约,交换的双方实行等价交换,因为价值规律和其它任何规律一样,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只要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必然起作用,即是说学生培养成本应该与学生所交学费的价值相等,教师所得报酬应与其所使用的劳动力价值相等。只有这样教育内部的商品交换关系才能得以正常建立,教育事业与当地社会经济才能得到协调发展。如果学生所交学费低于学生的培养成本,就必然会造成教育地位低下,教育资源的枯竭,使教育与社会经济处于恶性循环之中。
然而在某些人看来,在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或其它一些形式的短期教育内部,教育者面向社会招生,并标明收费标准,学生自愿报名,交纳一定的学费,从而获得相应的知识。在这类形式的教育中,如果说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尚可理解,在这些领域可大胆地进行教育改革,把这类教育推向市场 (或引进市场机制),使这类教育的资源配置由市场来调节。而对于基础教育,特别是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说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教育资源的配置由市场加以调节则感到迷惑不解,他们认为,基础教育(含义务教育)就其基本方面而言不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因而不能由市场来调节。其理由如下:
1、基础教育是一种公民基本素质教育,培养的劳动力是半成品,其教育成果不具有商品性,它不能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2、义务教育是一种免费教育,由个人支付学费将会影响到义务教育的实施,教育经费只能由政府来补偿,但这种补偿具有非自发性。3、基础教育投资效益具有明显的间接性、正效性和长效性、多因性特点,不同于物资生产,无法精确计量因而无法采取市场调节,教育经费应由国家承担,而不应推向市场。正是基于以上几种理由而提出义务教育不能由市场加以调节。
笔者认为,以上几个方面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我们看来,教师只为学生,抑或学校只与学生家庭进行交换,目的在于使受教育者的劳动力价值增值。各种形式的教育,无论是基础性的,还是终结性的,在受教育者的劳动力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具有同等的意义,都为受教育者所必需。作为需求者一方的学生来说,他不能只接受终结性的教育而舍去基础教育,而是要先接受基础教育,再接受终结性职业技术教育或其它继续教育。这就象一个工厂内部一样。工厂主不仅要给组装车间的工人以一定的工资,而且也要给零部件车间工人以相应的工资,因为他们的劳动在整个的生产过程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基础教育生产的是半成品,不能由市场加以调节的观点在于其混淆了教育市场中交换的主体,把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交换关系以学校与用人单位(特别是物质资料生产单位)来取而代之。照此看来,用人单位所需的是成品,当然不是半成品,因而基础教育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笔者认为,教育内部的商品交换关系应该在教育内部完成,而不必与第三者发生联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必须通过学生来实现,学校没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培养费,因为学校已经通过收取学费获得了培养成本,而且学生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也不应归于学校,学校不能出让学生的劳动力,学生的劳动力应该由学生自己自主地支配,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应作为一个自由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从而确定劳动力的价格而发生交换。任何形式的委托培养都必须得到学生的首肯,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合同,规定合同的期限,双方共同遵守,用人单位代交的学费应由学生以后的工作来补偿,学校不能做封建时代的“父母”,对学生搞“包办婚姻”。因此,我们说尽管基础教育所生产的劳动力只是半成品,但就其劳动力的形成过程而言具有与终结性教育等同的价值,因而在基础教育中也存在着一种商品交换关系。
如何看待义务教育中的免费问题。有人也许会问:既然在所有形式的教育中都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学生必需交纳一定的学费才能接受学校教育,以获取相应的知识,而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一种免费教育制度,学生不必向学校交纳学费,那么这种商品交换关系也就不存在了。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从表面上看,学生不直接向学校交纳学费,但不直接交纳并不等于不交纳学费,只不过是国家为在读的学生代交了学费而已。所谓国家,简言之,乃是全民的代表,国家代交实质上就是由全体公民都交了学费,作为个体的在读的某个学生不必向学校交纳学费,这种学费则由全民共同来承担,从而成为全民的一种义务。世界上有些国家专门开征了义务教育税,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迫所有公民交纳就是典型的例子。目前我国尚未开设专项的义务教育税,而是和其它税收混合在一起收纳上交国家财政后以财政拨款的形式下拨到教育部门,从而支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交的学费。既然国家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代交学费,那么国家代交学费的数额应与每一个学生所交纳学费的总和相等,这个数额不是某个人任意决定的,它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所决定,因而必然受到价值规律的制约。既然国家实施了义务教育制度,强制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那么国家就应承担起自己的义务,下拨足够的义务教育经费,这是天经地义、勿须辩解的公理。因此,国家在制订义务教育的标准时就不得不考虑到自身的国力,国民的承受力,不能脱离实际一味地向高标准看齐。否则,要么流于纸上谈兵,要么造成不良的影响,这点在其它国家是有教训的。早在二次大战前,英国就提出了普及中等教育的口号,但实际上并未普及,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广大劳动人民负担不起学费,1944年的教育法作出规定,中小学教育一律免费,从而大大加快了普及初中的进程。日本早在明治初期(1872)颁布的《学制》中,就规定普及八年制义务教育,并采取了一些强制性措施,但由于经济负担过重,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和反抗。目前日本堪称世界首富之国,其义务教育年限不过九年。美国50个州的义务教育年限也有九年和十二年之分。印度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早就提出要普及十年制义务教育,可至今仍步履维艰,迟迟不能落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费不足,从而流于“伟大的空话”。由于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到400美元,而且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国家制订的义务教育总体目标和各地制订的具体目标都应量力而行,依情而施,做出相应的对策选择,在国家的需要与可能之间达到平衡和谐的发展。
勿庸讳言,目前我国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严重地影响到教育事业的发展。据有关方面统计:“很多学校不仅缺少图书和实验器材,甚至连起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都不具备,如教室拥挤,课桌椅不足,少数学校甚至连校舍都是濒临倒塌的‘危房’。有的农村学校由于缺少公用经费,连纸张和粉笔都难以保证。有的学校限于条件被迫取消一些课程或课外活动。另外,由于教师的待遇比较低,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广大民办教师的待遇太低,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作为民办教师不得不分出相当一部分精力去维持生计。”
在目前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达到规定的义务教育标准,必然会遇到重重困难,办学条件差,教师地位低下,教师为了生计而下海经商,从事第二职业,或想尽办法调离教育战线而从事其它职业亦是自然的事。这正是市场经济对教育的积极的正面的冲击,它表明过去在教育市场中实行的不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目前市场机制对教育已经产生了作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作用将会越来越大。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学师资队伍的冲击也将会越来越大,作为教师完全有自由离开教育市场而到更大的社会市场上去谋求新的职业,这取决于哪个市场更具有吸引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都无权干涉。
关于学校推倒围墙开店经商,校长想方设法创收搞钱,如何看,目前争议很多。我们认为,学校经商、校长抓钱正表明目前的教育经费短缺,不抓钱就难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行。解决这一问题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国家增加对教育的拨款,使其能维持正常的运行,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二是国家缩短义务教育年限,压缩教育规模,使教育经费相对增加;三是任其抓钱创收,在政策上加以指导、管理,使不足的教育经费通过学校内部挖潜而得到解决。至于学校推倒围墙经商,我们认为完全无可厚非,无论学校经费紧张与否都应该搞,既然学校有这个条件又何乐而不为呢?即使学校不这样做,市政管理部门也不允许在闹市区留下一片“商业空白区”,这完全没有什么值得非议的。总之,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学校不违法,不对学生的发展造成危害,任何形式的创收都是可以搞的。至于学校为了创收,对学生乱收费、乱摊派,则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检查、督导,一旦发现应坚决制止。
就非义务教育而言,一般应遵循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由学生自己交纳学费,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敢自诩有统包全体国民从初等教育至高等教育学费的能力,而且,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学生个人的预期收益的增加也日见明显,向学生收取学费而进行教育活动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更趋明显。但尽管如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因为如果对全体学生不加区别地收取学费,势必使一部分有才华而经济上困难的学生失去进一步深造的机会,这无疑是对国家人力资源的一笔极大浪费。曾任美国第三任总统的杰弗逊在二百多年前所写的《民主教育》一书中就说:“我们的教育计划规定要从贫穷阶级中挑选天才青年,我们希望借此能使那些天才为国家所用。穷人家和富人家里一样有天才,不把他们找出来加以培养,天才就被埋没了。”他为天赋最好而家境清寒、无力升学的孩子设想的道路是由政府选拔保送制度,才华超众的穷孩子的学费由国家负担。如今在许多国家的高等学校采取的贷款、奖学金、勤工俭学、半工半读等措施,都可看作是既不违背学生自付学费的方针,又适当兼顾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是国家为学生代交部分或全部学费的灵活变通形式。
至于以基础教育的投资效益无法精确计算为由而否认基础教育内部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更难以令人信服。众所周知,计算教育投资效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为教育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不能从直接产品中计量,教育是通过提高未来劳动者的素质,使其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提高生产率而发挥经济效益的。但影响劳动生产率高低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除教育的因素外,还有工龄、年龄、个人的潜能、积极性的发挥和家庭的影响等,所有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作用的方向和大小各不一样,而且各个因素又经常处于变动之中,要把教育因素从中区分出来非常困难,而教育内部又区分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等更是难上加难。无论是以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理论中所运用的计算方法,还是以原苏联经济学家斯特鲁米林依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而提出的计算方法,都把教育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计算的,并没有作出更细致的区分。如果说基础教育的投资效益无法精确计算,那么其它各级各类教育的投资效益也同样无法精确计算。既然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资源配置可以由市场加以调节,为什么基础教育的资源就不能借助于市场进行调节呢?
事实上,普通教育资源配置能否运用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并不直接取决于教育投资效益,而是取决于教育成本。教育成本应包括两大部分,即办学条件和教师的工资待遇。办学条件要达到实现正常教学活动的最低标准,国家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而教师工资的多少则应由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量的大小来决定,亦即“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当然,在实践中要精确计算教师的劳动量还比较困难,但就其从事的劳动性质(复杂的脑力劳动)而言,应把教师的实际收入提高到所有12个行业的中上水平,这在现阶段不失为确定教育经费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如果教师的劳动不能获得等价的报酬,教师流失或从事擦皮鞋、当家佣或摆地摊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第二职业”的这些令人忧虑的现象就在所难免,不但得不到抑制,反而会日益蔓延。因为物质需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第一需要,第一需要得不到满足,谈其它的一切都是空话。当然,教师的个人利益和物质生活条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凭劳而获,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以-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如果不顾教师的切身物质利益,只是一味强调教师要有奉献的精神,必须坚守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则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因为要讲奉献就应包括全社会各行各业的劳动者,而不应只是教师。教师迫于生计从事第二职业则是一种合理的现象,如果说这种现象有碍于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么责任不在教师,而只能看作是对违背价值规律行为的惩罚。
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教育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因而教育资源的配置也必须由市场来调节,即使是国家的教育财政拨款也必须受市场价格的调节,遵循价值规律。只有这样,教育事业才能得到健康地发展。正因为如此,有人把建立教育市场看作是当前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我看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果承认教师与学生(或学校与家庭)之间存在着一种商品交换关系,那么就应该允许私人去投资、去开发,这就存在着一个如何看待新出现的私立学校的问题。既是私人投资创办学校,就应该承认这类学校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我们很难设想私人投资办学不是想获得经济收益。事实上,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多种形式的私立教育,如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都是在这样做,都建立在办学者与学习者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接受价值规律的制约。其结果于国家、于教育投资者和学生本人都是有利的,国家应支持兴办更多的私立学校,并加强对这类学校的宏观管理,在政策上加以指导,使其不断兴旺发达起来。而私立学校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以自身的高质量作保证,必须以其优厚的待遇吸引优秀的教师,以其良好的声誉吸收足够的生源,否则将难以为继。这样,私立学校的出现也必然会对公立学校产生冲击,在师资、生源等方面与公立学校展开激烈的竞争。如果私立学校办学条件好,教师待遇高,教育质量出色,那么优秀的教师将会流向私立学校,学生也将选择这类学校入学,从而迫使公立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教育投资,提高教育质量,否则公立学校将会面临困境,这种竞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表现得尤为激烈。而在义务教育阶段情况又有不同,由于国家规定在这-阶段教育是公民的一种义务,教育经费通常是通过税收来筹措,这种税收只能用于负担公立学校,而不能用于负担私立学校。因此,绝大部分学生只能到公立学校就学,私立学校只能是公立学校的一种必要补充,它为那些有钱而无法进入高质量学校家庭的学生提供了机会。但进入私立学校的学生必须负担双重的学费,一方面要尽公民的义务交纳教育税,另-方面要向私立学校直接交纳学费,因而“通常只限于少数一些相对富裕的人才能放弃公立学校而付第二次学费去进私立学校。”这样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办大量的私立学校是不现实的,它只能是公立学校的一种必要补充。然而,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在资源的配置上必须由市场来调节,受价值规律的制约。
我们主张教育资源的配置要遵循价值规律,并不意味着否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我们认为,在教育中商品交换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学生交纳了一定的学费,就有权要求教师给予相应的知识,如果学生觉得学校不能满足自己的求知需要,或觉得某个教师的教学效果太差,他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学校或自己信赖的教师;而学校为了吸引生源争取更多的经费,就必须注重吸引优秀的教师,提高教育质量,并对教学效果优异的教师给予优厚的待遇。就教师而言,他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就必须改善教学效果。而要改善教学效果就必须深钻所教学科的知识,深入地研究教育对象,并根据其特点把知识巧妙地加以组织,使其容易为学生所掌握,同时还要使学生乐于接受自己所授之知识。换言之,教师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才能达到这一切。因此,在教育领域内部,遵循价值规律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是不矛盾的,而是统一的,统一于教育中的商品交换过程之中。
这里,我们强调各级各类教育中存在着-种商品交换关系,并不排斥在教育内部也存在着同志、朋友、师生之间的友爱关系,这正如我们搞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不完全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一样,我们认为这一点不难理解。
该文于1993年发表在《教育评论》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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